为保障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待遇,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全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保障政策的通知》(川医保规(2024〕 11 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乐山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实施细则》,现为您划重点解读:
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并正常享受待遇的参保人员。
按照门诊慢特病病种特点及诊疗规范不同,分慢性病(33种)和特殊病(29种)两类管理(共62种慢病和特病),简称门诊慢特病。
1.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2.前列腺增生
3.心肌病
4.支气管哮喘
5.银屑病
6.青光眼
7.慢性心力衰竭
8. 自身免疫性肝炎
9.特发性炎性肌病(皮肌炎和多肌炎)
10.慢性高原性心脏病
11.包虫病
12.慢性骨髓炎
13.进行性肌营养不良
14.先天性心脏病
1. 白塞病
2.原发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
3.特发性肺间质纤维化
4.克罗恩病
5.溃疡性结肠炎
6.运动神经元疾病〔肌萎缩侧索硬化(ALS)〕
7.肺动脉高压
8.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脉络膜新生血管)
9.视神经脊髓炎
10.多发性硬化
11.天疱疮
12.噬血细胞综合征
13.脑瘫
14.系统性硬化症(硬皮病)
我市原已认定病种未列入全省病种的(脑血管支架植入术后、躁狂症、席汉氏综合征、儿童苯丙酮尿症(包括四氢生物蝶岭缺乏症)按规定继续享受待遇,但不再新增认定。
1. 甲状腺功能异常(甲状腺功能减退、甲状腺功能亢进)
2.重度骨质疏松
3.类风湿关节炎
4.冠心病
5.强直性脊柱炎
6.帕金森病
7.脑血管病后遗症
8.肝硬化
9.糖尿病伴并发症
10.高血压2级及以上(高血压性心脏病)
11.结核病
12.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13.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14.病毒性肝炎〔丙型肝炎、其他病毒性肝炎(不含甲型、丙型肝炎)〕
15.其它精神类疾病(抑郁症、强迫症、器质性精神病、孤独症、血管性痴呆、焦虑症、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儿童注意力缺陷症、创伤后应激障碍、阿尔茨海默病)
16.心脏瓣膜病(风湿性心脏病)
17.癫痫
18.痛风
19.干燥综合征[舍格伦]
20.前列腺增生
21.心肌病
22.支气管哮喘
23.银屑病
24.青光眼
25.慢性心力衰竭
26. 自身免疫性肝炎
27.特发性炎性肌病(皮肌炎和多肌炎)
28.慢性高原性心脏病
29.包虫病
30.慢性骨髓炎
31.进行性肌营养不良
32.先天性心脏病
33.慢性肾炎/肾病综合征( 肾病综合征、 慢性肾小球肾炎)
1.重症肌无力
2.肝豆状核变性
3.普拉德-威利综合征
4.原发性生长激素缺乏症(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
5.系统性红斑狼疮
6.恶性肿瘤门诊治疗
7.血友病
8.再生障碍性贫血
9.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肾移植抗排异治疗、骨髓移植抗排异治疗、心移植抗排异治疗、肝移植抗排异治疗、肺移植抗排异治疗、肝肾移植抗排异治疗、干细胞移植抗排异治疗)
10.耐药结核病
11.重症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分裂情感性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12.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
13.慢性肾脏病
14.白塞病
15.艾滋病
16.原发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
17.地中海贫血
18.特发性肺间质纤维化
19.克罗恩病
20.溃疡性结肠炎
21.运动神经元疾病〔肌萎缩侧索硬化(ALS)〕
22.肺动脉高压
23.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脉络膜新生血管)
24.视神经脊髓炎
25.多发性硬化
26.天疱疮
27.噬血细胞综合征
28.脑瘫
29.系统性硬化症(硬皮病)
✍门诊慢性病
1.年度起付线标准:职工医保200元,居民医保100元。
2.支付比例:职工医保85%,居民医保一档70%,二档 80%。
3.年度支付限额按照《乐山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年度支付限额表》(附件2)执行。参保人员患两种及以上慢性病的,每增加一种疾病年度支付限额在就高支付限额基础上,职工医保增加500元,居民医保增加200元。
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发生的门诊慢性病费用,按照规定纳入医疗救助。
✍门诊特殊病
1.年度起付线标准:550元,一个自然年度内计算一次起付线。
2.支付比例: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地中海贫血,职工医保90%,居民医保85%。
其余病种支付比例按照就诊医院住院支付比例执行。
(一)对临床可治愈的门诊慢特病病种设置病种保障待遇有效期,有效期满需继续治疗的,应重新申请认定,符合条件的继续享受待遇保障,不符合条件的按规定退出。
(二)省内其他地区与乐山市一致的门诊慢特病病种,省内异地就医人员可在就医地符合条件的认定机构进行认定,认定结果省内互认。
严格按照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及认定依据执行:
以高血压2级及以上病种示例
(一)认定依据
高血压2级及以上(高血压性心脏病)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病史资料提示非同日三次血压值收缩压 ≥ 160mmHg 和/或舒张压≥100mmHg;
2.动态血压监测符合 2 级及以上高血压诊断标准;
3.动态血压监测或既往住院病史资料提示既往符合2级高血压诊断标准,经过治疗后目前未达到高血压诊断标准,但需要长期服用降压药维持血压;或心脏彩超、肾功能、眼底检查等其中一项提示靶器官损害。
(二)认定材料
1.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出院或门诊病情证明书;
2.符合认定标准的检查、检验报告。
(三)认定周期
长期有效